原告王惠芬,女,1984年10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盛、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神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中心城爱联社区岗背村威士巷6号。
法定代表人朱永钦。
原告王惠芬因与被告深圳市神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惠芬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神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惠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惠芬撤回对被告深圳市神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元由原告王惠芬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判员江自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代)林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