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昊,男,1981年11月4日出生。

被执行人北京中和新茗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南街6号院1号楼6层606。法定代表人李建国,总经理。

张昊申请执行北京中和新茗茶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70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昊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中和新茗茶业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30442元。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中和新茗茶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070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利梅

代理审判员崔霖

代理审判员梁博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紫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