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东东。
被告:广州香格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春悦街1号君林天下C3栋404。法定代表人:翁荣,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东东与被告广州香格儿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东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东东负担(已缴纳)。
代理审判员叶柳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詹洪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