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剑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雯,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贺剑锋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民初字第038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贺剑锋,被上诉人淘宝公司委托代理人龚雯、李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中,双方对以下买卖事实无争议:一、购买时间:2015年6月19日。二、涉案商品名称:移动电源。三、购买价格(包括单价及总价):单价78元。四、贺剑锋此前有无购买过相同商品:无。五、商品涉嫌存在的问题:虚假发货。六、双方有无就涉案商品买卖纠纷接受市、区消委会等机构的调解及处理,处理结果如何:贺剑锋称已投诉,卖家拒绝赔偿。七、涉案商品有无被市、区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查处情况如何:余杭工商部门转深圳工商部门处理。八、淘宝公司目前有无继续销售涉案商品:无。九、贺剑锋有无实际使用商品:无。十、涉案商品现状:无。十一、贺剑锋有无因使用涉案商品造成人身损害,具体损害情况如何:无。十二、贺剑锋有无因使用涉案商品造成财产损失,具体财产损失包括:无。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在本案中是否应当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贺剑锋主张及证据:贺剑锋在淘宝公司网上以“西北都御史”账号,以支付宝付款方式向“深圳市通用型充电宝店”付款78元购买了“100万毫安白色标配-超大容量移动电源”一个。但是在贺剑锋没有收到货物的情况下,淘宝公司将贺剑锋支付宝账户的货款转入到“深圳市通用型充电宝店”,系统显示交易成功,确认收货。淘宝公司虚假发货,构成欺诈,根据新消法44条,淘宝公司应当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请求判令:淘宝公司退还货款78元,赔偿贺剑锋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淘宝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对贺剑锋陈述的事实无争议。双方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淘宝公司仅仅对贺剑锋提供无偿的网络交易平台和技术服务,交易双方实际为贺剑锋和卖家。淘宝公司仅仅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而不是网络购物的交易相对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淘宝公司已经对贺剑锋尽到事前提醒注意义务,在贺剑锋注册淘宝用户的时候,淘宝服务协议已经明确告知用户,淘宝网上的信息由其他用户自行发布,可能存在风险或瑕疵。淘宝公司在卖家入驻时已经尽到事前身份审查义务,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贺剑锋多次起诉淘宝公司,不起诉卖家,有恶意诉讼之嫌。淘宝公司提供以下证据证明主张:1、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2、涉案买卖双方注册信息,订单详情,交易日志;3、服务协议公证书;涉案卖家有效身份以及联系方式;4、(2014)粤高法民一提字第52号判决书。证明淘宝公司作为网络提供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中,淘宝公司记录显示货款已退还买家。

原审法院认定及理由:双方对贺剑锋购买商品的事实没有争议。淘宝公司创建淘宝网网站,制定了《淘宝网服务协议》,并在淘宝网上进行了公告。该协议中规定:本服务协议双方为淘宝公司与淘宝用户,本服务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本服务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淘宝公司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用户在使用淘宝公司提供的各项服务的同时,承诺接受并遵守各项相关规则的规定,淘宝公司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协议有任何变更,淘宝公司将在网站上刊载公告,通知用户。如用户不同意相关变更,必须停止使用“服务”。经修订的协议一经在淘宝网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各类规则会在发布后生效,亦成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登录或继续使用“服务”将表示用户接受经修订的协议,除另行明确声明外,任何使“服务”范围扩大或功能增强的新内容均受本协议约束。用户确认本服务协议后,本服务协议即在用户和淘宝公司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请用户务必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全部服务协议内容,无论用户事实上是否在注册之前认真阅读了本服务协议,只要用户点击协议正本下方的“确认”按钮并按照淘宝公司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用户,用户的行为仍然表示其同意并签署了本服务协议。同时,淘宝公司在淘宝网上发布了《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和《淘宝拍卖规则》。其中《消费者保障服务》中的“商品如实描述”服务规则规定:“商品如实描述”指卖家对商品的有效描述是如实的,是与商品本身相符的,没有不符合商品实际的描述以及言过其实的描述。“商品如实描述”服务指卖家承诺对其商品本身有关的信息描述属实,若卖家未能履行该项承诺,则淘宝有权根据本规则及其他公示规则的规定,对由于卖家违反该项承诺而导致利益受损的买家进行先行赔付。“先行赔付”的定义:当淘宝网买家与签订“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的卖家通过支付宝服务进行交易后,若因该交易导致买家权益受损,且在买家直接要求卖家处理未果的情况下,买家有权在交易成功后向淘宝发起针对卖家的投诉,并提出赔付申请。当淘宝根据相关规则判定买家赔付申请成立,则有权通知支付宝公司自卖家的支付宝账户直接扣除相应金额款项赔付给买家。买家提出“商品如实描述”赔付申请的条件:买家实际买到的商品与卖家就该件商品所作出的有效“商品描述”不符;买家提出赔付申请所指向的卖家已参加“消费者保障服务”之“商品如实描述”服务;买家已要求卖家提供退货服务而被卖家拒绝,或无法联系到该卖家,或卖家中断其经营、服务;卖家的赔付申请在形式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付申请金额仅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加邮费(含投诉商品回邮邮费)为限。

原审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创设淘宝网后,就淘宝网的使用制定了《淘宝网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等规则,并在淘宝网上对上述规则进行了公告,贺剑锋注册为淘宝网的用户,同意接受淘宝网的上述规则,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上述规则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订立的合同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贺剑锋认为上述规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冲突的意见,不予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提供者赔偿后,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本案淘宝公司已经提供卖家的真实资料,且已经完成卖家退还货款的程序,淘宝公司在其规则中明确承诺先行赔付申请金额仅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加邮费(含投诉商品回邮邮费)为限。淘宝公司不是贺剑锋主张的买卖合同相对方,贺剑锋要求其承担虚假发货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  、第二十五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贺剑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贺剑锋承担。

宣判后,贺剑锋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审判人员自审自记,本案不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审剥夺其质证、辩论的权利。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淘宝公司在消费者保障服务中明确承诺对“收到货物与网上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或付款后未收到货物”的情况给予保障。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首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调整,原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系适用法律错误。淘宝公司网络平台上的卖家虚假发货,骗取货款的行为已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决不仅仅是退款,应在退款的基础上继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追究其赔偿责任。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淘宝公司按照贺剑锋的原审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由淘宝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淘宝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淘宝公司已提供卖家的真实资料,本案买卖关系发生于贺剑锋与卖家之间,淘宝公司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淘宝公司在其规则中明确承诺先行赔付申请金额仅以买家实际支付的商品价款加邮费(含投诉商品回邮邮费)为限,贺剑锋为淘宝公司的注册用户,视为其同意接受淘宝公司的上述规则,淘宝公司已完成相关退款程序,贺剑锋现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虚假发货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综上,贺剑锋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贺剑锋预交),由上诉人贺剑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马春哲

审判员徐振平

代理审判员王珂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丁银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