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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东与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1969年12月17日生,住滨海县。被告:陈勇,男,1970年9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陈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2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勇的诉讼,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2018-08-02
何军与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何军。被告陈苏华。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军诉被告陈苏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何军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何
2018-08-02
陈胜与张慧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胜,男,199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张慧生,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原告陈胜与被告张慧生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陈胜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胜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
2018-08-02
王威诉杭州东箭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威,住所地顺城区。被告杭州东箭贸易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威诉被告杭州东箭贸易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
2018-08-02
刘仲吾与李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刘仲吾。被告:李倩。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仲吾与被告李倩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仲吾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仲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刘仲吾负担。审判
2018-08-02
陈杰与赵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杰,男,199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剑峰,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原告陈杰与被告赵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2018-08-02
吴建国与余琳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建国,男,1991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冀州市。被告:余琳蓉,女,198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吴建国与余琳蓉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吴建国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8-08-02
李晓东与黄贵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晓东,男,46岁。被告黄贵发,男,61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黄贵发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黄贵发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
2018-08-02
袁智超与彭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袁智超。被告:彭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智超与被告彭博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智超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智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25元,由原告袁智超负担。审
2018-08-02
王少勇诉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王少勇,男,1984年1月8日出生。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长江路96号之(二)厂房C幢二楼之一。法定代表人陈齐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少勇与被告康泽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少勇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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