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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兴杰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40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1471662U。法定代表人: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
2016-11-01
李兴杰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41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1471662U。法定代表人: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
2016-11-01
李兴杰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38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1471662U。法定代表人: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新生路818号,统一
2016-11-01
张波与北京雪蓝雅商贸有限公司、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13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第三被告):欧莱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0939418D。法定代表人:斯铂涵(StephaneRINDERKNECH),该公司首席执行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波,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现住广州市黄埔区。原审第一被告:北京雪蓝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
2016-11-01
李兴杰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45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1471662U。法定代表人: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
2016-11-01
李兴杰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44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1471662U。法定代表人: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
2016-11-01
李兴杰与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39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56号楼第11层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721471662U。法定代表人:安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兴杰,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审被告:北京世纪卓越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护林路1199号1号楼,
2016-11-01
于宗熊与杭州淘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杭州淘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81号10幢604室。法定代表人:周娥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杭州淘萨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
2016-11-01
于宗熊与上海圣洲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上海圣洲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沪太路3777号11305室。法定代表人:季方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上海圣洲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2016-11-01
于宗熊与嘉兴卡索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于宗熊。被告:嘉兴卡索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嘉业阳光城嘉秀苑8幢商铺4楼。法定代表人:张勤锋,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宗熊与被告嘉兴卡索服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宗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201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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