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总是倾向于同情弱者,认为被职业打假人盯上后,王女士要赔这么多钱,所以支持她,甚至还有人呼吁要给她捐款。但我们反过来想,如果职业打假人打的是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公司,大家又可能为打假欢呼,认为他们做得好。”云南省社科院研究员吴云梅在接受开屏新闻专访时这样说。

郑州市中院于2022年4月24日发布公告称,定于5月9日开庭审理原告河南省消费者协会诉网红电商辛巴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此前的2020年,辛巴团队被曝光销售“糖水燕窝”,职业打假人王海公布检测报告,直指燕窝产品实为糖水。

而前不久,重庆一起扣碗类熟肉产品被举报后,卖肉者被罚款事件冲上热搜。2021年,重庆的王女士在卖出150份扣碗类熟肉产品时,对产品进行了真空包装,但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被职业打假人举报为“三无产品”,王女士也被告上法庭。今年4月,重庆市一中院二审结果出炉,王女士败诉,要判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打假人十倍赔偿金,共计约5万元。

两起案件中的被告,一个是作为小生意人的王女士,一个是顶级网红电商辛巴,他们均遭遇职业打假。但如同专家所言,对两件似乎相同的事情,一些网友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评判。

假冒伪劣产品令消费者深恶痛绝,但因屡陷敲诈勒索、欺软怕硬、浪费司法资源等争议,职业打假也让人又爱又恨。开屏新闻对话学者、律师及行业人士,邀请他们谈论职业打假的是是非非。

两起打假案

2020年11月上旬,有网友质疑网红电商辛巴,称其团队所售的燕窝与糖水相似。辛巴一度亲自出面为团队站台,表示所售商品没有问题。11月19日,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发布检测报告,称辛巴团队所售燕窝产品中蛋白质和氨基酸的含量为零。11月27日,辛巴发布道歉信,承认产品存在问题,表示愿意退一赔三,补偿消费者损失(当时估算的赔付总额为6198万余元)。

2020年12月23日晚,快手电商发布对辛巴燕窝事件的处罚结果,辛巴个人账号被封停60天。同日,广州市场监管部门拟对辛巴方面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9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2月26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举行媒体通报会时表示,建议快手直播平台永久封停辛巴团队的账号,但建议未被快手方面采纳。

2021年8月3日,河南省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在郑州市中院状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辛有志(即辛巴)、广州融昱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和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要求他们共同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退还“茗挚碗装风味即食燕窝”产品销售总价款1992.8539万元,并处以销售总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款共计5978.5617万元,退赔金额总计7971.4156万元。当年12月15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受理了该案。

辛巴案将于2022年5月9日在郑州市中院开庭审理。

作为顶流网红,辛巴涉诉引发舆论关注并不意外。但在今年4月,由于销售扣碗类熟肉产品,重庆市一中院判决要求销售者王女士退还货款,并赔偿职业打假人5万元,也一度登上热搜,社会关注度不低于辛巴被起诉。


网红辛巴 图片来源为辛选官方微博

有网友认为,假如王女士严格依法依规经营,就不会被职业打假人钻空子。也有网友认为,打假人为谋求私利,欺负商贩欠缺法律知识,其知假买假行为有违道德风尚。

“扣碗案”引发舆情后,重庆市一中院发布公告称:“4月22日下午,我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

据媒体报道,“扣碗案”原告、职业打假人邵某已于4月22日向法院递交诉讼材料,起诉王女士诽谤,他表示:“王女士这几天网上指责我敲诈勒索。如果法院这样判了,那她可以这样说,但法院没有这样判,她是对我的诽谤。”

值得一提的是,从媒体刊发的报道来看,王女士并非完全自产自销的个体户,而是雇佣了6名员工进行生产,多的时候有10多人,此外还有很多微商为王女士的销售提供协助。社会舆论也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发生变化。

“大量非法打假已成一种现象级存在”

“通过网络,特别是自媒体渠道销售自制食品(特指三无食品),我们应如何进行监管?重庆‘扣碗案’可以引发更大范围的关注和反思。”张诚(化名)是西部某211高校的副教授,从事公共管理领域研究,他表示:“随着自媒体平台的兴起,很多博主都开始‘平台带货’。一些来自农村的视频博主,多以土货、原生态等作为销售亮点。一些食品具有‘自制’和‘网销’等特征,但有些销售者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和工商登记,存在‘包装标示缺失’和‘一定的食品安全风险’等问题。”

张诚表示,在价值观上,他并不支持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但这一群体的存在,反映了政府责任在产品质量监管中的部分缺失。“政府部门要强化对新兴业态、产品及市场主体的监管,解决监管缺位或滞后问题。”

“职业打假人找到法律的漏洞钻空子,我们要考虑的是怎么去完善法律,让公众来参与监督法律执行,确保食品安全。”云南省社科院社会学所研究员吴云梅并不否认司法资源有可能被职业打假人利用和浪费,但她也强调公权力机关应有所作为,“有些被打假的商家,其实不是故意违反,但不能因为不了解法律,就允许他们逃避法律责任。这时候,政府部门应有所作为,帮助这些生产者、经营者去了解他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让他们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吴云梅认为,建设法治社会,不能回到那种枉顾法律、只谈道德的过去。“如果职业打假人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行为,无论是否获利,这些行为都应该是合理合法的。”

她同时指出,社会对职业打假人群体的认识也有不够全面的地方。重庆“扣碗案”呈现出“一部分人靠打假获利,但这不是该群体的全貌。研究表明,也有职业打假人纯粹基于侠义精神去打假。”

“职业打假中,合理的可能占比不足10%。”中国政法大学食品药品研究中心主任、教授王青斌指出,大量非法打假行为已成一种现象级存在。

知名职业打假人王海虽然在诸多场合力挺职业打假,但也坦承:“假打和瞎打行为,十倍甚至百倍于合法职业打假。”在他的个人语言体系下,“假打”“瞎打”都不是严格意义的打假,并表示这些行为对合法职业打假的伤害很大,并误导了公众。

税务违法可以“首违不罚”

在重庆“扣碗案”中,王女士销售的食品没有标注产品相关信息,因而被职业打假人举报。类似这样的标签问题,究竟是瑕疵,还是典型的产品质量问题,各方看法不一。

职业打假人王海质疑:“如果企业连一个标签都做不好,我们有什么理由相信你这个企业能管好商品质量?”


重庆“扣碗案”当地法院的情况通报

上海权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杨超平提到“法律拟制”这一术语,“就是说,出于某种法律上的需要,即使甲在客观上不是乙,但法律上认为它就是乙。最典型的就是被收养的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客观上没有血缘关系,但法律上认为这和有血缘的亲子关系一样。”

就重庆“扣碗案”而言,杨超平指出,食品包装缺生产日期本身并不影响食品安全,但法律上却可以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关于重庆‘扣碗案’中的职业打假人,曾涉诉十多起,后又撤诉,但就目前来看,也还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当然,也可以认为他有可能浪费了司法资源。”

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春林认为,重庆市一中院的裁判符合当前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在类似的案件处理上,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非常狭小,一旦确认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法官只能依法裁判惩罚性赔偿。王女士应该吸取教训,行政主管机关应服务好类似的小微企业或者家庭加工点,帮助他们学习食品安全专业知识,让他们能生产出合格产品。”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副教授曾纪茂则对重庆市一中院的赔偿金额提出质疑:“法治的目的是什么?执法要维护的是什么?不能仅仅是维护法律尊严。可以判她退赔,但除了十倍的赔偿标准,并非没有其他处理方式,不一定要死磕条文的。死磕条文的做法,事实上就是懒政。”

曾纪茂举了税务领域的一个例子:“现在税务机关里出现了一个‘首违不罚’的说法。逃税的处罚在过去很严厉,但有时可能只是忘了报税,或者没按要求来申报,又或者是没能及时申报。现在的税务机关认为,处理方式不能太僵硬,首先要看有没有逃税的主观故意,其次看情节严重不严重,再次要看是初犯还是累犯。这就不是懒政表现。如果几个条件下来,认为可以通过教育来减少逃税问题,第一次就不罚,相当于给一个学习机会。”

王青斌教授也对重庆“扣碗案”中的赔偿金持保留态度。“真正的索赔应当参照实际造成的损害。售假就是欺诈,如果商户只是单纯违反监管的法律要求,例如没有标注产品信息,与售假性质是不一样的,这种情况下我倾向于不支持索赔。”

吴云梅却认为,惩罚性赔偿可以为打假提供经济理性驱力。“普通消费者参与打假的社会理性驱力、经济理性驱力、行动能力都是不足的,所以依靠普通消费者打假,是没有效能或低效能的。而职业打假人恰恰就有稍微高一点的经济驱力,还有行动能力,所以他的打假效能就比普通消费者高。”

王海对赔偿制度给予高度评价,他说:“动机不是判断是非的标准,我认为营利行为最高尚,慈善、公益都是营利的副产品而已。营利活动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动力,没有营利,怎么捐资助学、修桥铺路?营利不是偷钱、抢钱、骗钱,而是通过交易赚钱。既然是交易,就得双方知情同意,符合自由、公平的原则,增进交易双方的福利。”

但在部分接受开屏新闻采访的人士看来,不能完全抛开动机谈打假,浪费行政和司法资源、敲诈勒索等弊端,往往就是牟利动机的衍生物。难的是如何判断动机,曾纪茂说:“要看具体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危害大不大,打假人针对危害大的活动,这是对的;但打假人如果总挑鸡毛蒜皮的事情,想着在里面捞好处,就减少了职业的正当发展需求。”

深度观察之职业打假(二)|王海:“假打”“瞎打”不是职业打假

深度观察之职业打假(三)| 职业打假不应避强就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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