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太阳能组件的假冒注册商标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该案的判决为能源科技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

协鑫(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系某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被授权许可给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用在该公司生产、销售的太阳能组件上。2017年,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陈某共同设立被告单位南通中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某公司)以开展光伏贸易。2019年,义乌市光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某公司)向常州市某公司采购协鑫品牌的太阳能组件,经过多家公司层层转售,最终被告单位中某公司接下了该笔订单。该被告单位的实际股东和控制人被告人龚某某、赵某某、陈某遂在未取得该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太阳能组件,并由被告人赵某某向第三方公司采购电池C片,由被告人施某某以公司名义采购印制有该注册商标的假冒铭牌。被告单位江阴欧某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某公司)提供其余辅料并加工生产假冒的太阳能组件。最终该批次假冒太阳能组件被交货至光某公司,随后被义乌市市场监管局查获。

义乌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2家被告单位与5名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故判处2家被告单位31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10万元至80万元不等的罚金,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太阳能组件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二审裁定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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