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宁波艾特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兆龙路88号。法定代表人:穆鸿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伟与被告宁波艾特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伟于2016年7月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伟负担(已预交)。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