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晓东,男,47岁。

被告王清英,女,76岁。

在本院审理原告李晓东与被告王清英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晓东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晓东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清英的诉讼请求,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晓东撤回对被告王清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晓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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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黄亚洲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郑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