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庄阳。

被告上海罗语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武威路259号4幢202室。法定代表人颜诏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庄阳与被告上海罗语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庄阳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罗语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庄阳撤回对被告上海罗语轩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庄阳负担(已付)。

审判员卜召其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郭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