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显波,住山东省邹城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被告:YEQI,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商显波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YEQI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商显波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显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显波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商显波负担。审判员段修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