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原告吕春旭与被告厦门至禾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16)京0114民初13967号民事判决书,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审判员黄珑玲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吕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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