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竹。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给原告张琦。

审判员李旭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许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