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雪竹。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福建省幸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张琦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117.5元退还给原告张琦。
审判员李旭峰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许梦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