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2016)湘0723民初330号之一
原告汪圣军,男。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波,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圣军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圣军于2016年7月7日提出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圣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圣军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广东新养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汪圣军交纳。
审判员覃敏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