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金海,男,1995年8月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陈凤梅,女。

原告余金海与被告陈凤梅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余金海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余金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金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3元,减半收取计27元,由原告余金海负担。

审判员马菡菲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苏建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