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卫杰。
被告苏州市罗丝曼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弘,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勤奋路88号4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苏州市罗丝曼家纺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月
原告王卫杰。
被告苏州市罗丝曼家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弘,该公司经理。公司地址: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勤奋路88号4幢。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卫杰与苏州市罗丝曼家纺有限公司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卫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卫杰负担。
审判员刘志强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月
{/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