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建飞,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农民。

被告:湛嘉丽,个体工商户。

原告刘建飞与被告湛嘉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刘建飞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建飞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建飞负担。审判员吴卫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