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民申34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聂长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聂长荣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怀鹏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党,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聂长荣因与被申请人云南怀鹏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怀鹏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10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聂长荣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对涉案产品食品类别的认定错误。(二)一、二审对无证生产的违法事实认定不清。(三)一、二审对非茶类夹杂物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聂长荣提出怀鹏公司超范围生产,但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涉案产品执行标准为GB/T22111-2008,该标准要求不含非茶类夹杂物,茉莉花属于代用茶的制作原料之一,不属于非茶类夹杂物。聂长荣提出涉案产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主张,缺乏依据。二审结合在案证据所作认定和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聂长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聂长荣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杨建玲
审 判 员 王士欣
审 判 员 彭红运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 娜
书 记 员 张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