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贞。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都。

被告:蒋水良。

原告钱贞与被告蒋水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陈都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都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钱贞负担。

审判员吴卫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