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飞亮。
被告:北京创藏一品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清澄名苑北区27号楼3-1505室。
原告蒋飞亮与被告北京创藏一品商贸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
原告蒋飞亮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亮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飞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蒋飞亮负担。
审判长吴倩代理审判员梁晓艳人民陪审员薛亚明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邬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