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晶华精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赫建。委托代理人:黎绍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启明,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委托代理人:李亦海,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彩云,福建锐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晶华精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2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曾以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7月31日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5年12月28日撤诉,既然原告原以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提出应由该院受理,则应按其原意,继续由该院受理。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沙向红

审判员肖逸思

审判员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吴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