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兴家,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天宇,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裕安区。
上诉人杜兴家因与被上诉人黄天宇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3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杜兴家上诉请求:1、撤销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3民初3662号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杜兴家户籍地为湖南省××钟家铺乡墟场,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本案当事人未约定合同履行地,且案涉标的系以快递方式交付,故收货地即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为合同履行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黄天宇有权选择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杜兴家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审判长关德全审判员王世如审判员高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鲍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