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志远。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心韵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沙边村委会新桂路203号4座四层05号。法定代表人:霍嘉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志远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心韵木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志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志远负担。
审判长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宋维宝
人民陪审员王金龙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洑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