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富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程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辉,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上诉人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16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涉案产品是以邮寄的方式交付货物,且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因此合同履行地为货物送达地即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道茅岗公寓A3栋,属于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的辖区内。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肖逸思

审判员沙向红

审判员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