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广俊。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系戴广俊的配偶)。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芃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800弄1幢558室。

法定代表人:袁树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上海君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江苏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戴广俊与被告上海芃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芃轶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耿杰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发现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9日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广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刚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另一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被告上海芃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被告浙江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广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上海芃轶公司退还货款16118元,支付货款的十倍赔偿金161180元,以上合计177298元;2、判令被告浙江天猫公司对上述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戴广俊于2016年1月5日至1月15日期间在天猫商城网络购物平台“vapes旗舰店”分6次下单购买正品vapes系列、每瓶容量为30ML的进口电子烟油206瓶,货款金额合计16118元。原告收到货物后发现涉案产品全部为英文标注,没有标注产品生产日期等内容,也没有张贴中文标签,且产品没有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就在国内销售。原告认为被告上海芃轶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并且在其网店上承诺全部正品、假一赔十来欺骗消费者,故应当向原告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的赔偿金;被告浙江天猫公司作为销售平台的管理者,对被告上海芃轶公司在网上销售产品监管不力、审查不严,应当对赔偿金的支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纠纷发生后,原告多次与两被告沟通无果,故起诉至法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芃轶公司辩称:1、对原告通过天猫商城网络平台从我公司经营的“vapes”店铺购买了206瓶涉案电子烟油产品的事实没有异议,产品品牌分别为Davapes、VOODOOVAPE、VCOSE和STARFCUKS四种品牌,每瓶容量均为30ml。2、因我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忘记在涉案206瓶产品上张贴中文标签,但未张贴并不代表产品不合格,我公司销售的所有电子烟油产品均有正规进货渠道并办理了相关的合法手续,全部为正品,不存在原告所述的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更不涉嫌欺诈行为,故原告要求我公司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浙江天猫公司辩称:1、我公司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2、我公司并未参与涉案商品广告的制作、编辑、宣传或者推荐,且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商对相关涉嫌侵权行为并无预见能力,现我公司已经提供涉案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且不存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利用网络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下未采取相应措施的情形,我公司依法不应当承担相关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交易快照、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口不合格工业产品信息表、Davapes系列烟油经销授权委托书、VOODOOVAPE品牌经销授权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航空货运提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采购订单记录、证明书、商品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商标状态查询网页截图、授权证明、采购表、QQ聊天记录截图、订单截图、货款支付凭证、物流信息查询记录、STARFCUKS系列烟油授权书、DHL入境费用发票、中文标签样式、检验检疫报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买卖双方注册信息、订单详情和交易日志、公证书等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vapes旗舰店”系被告上海芃轶公司在被告浙江天猫公司提供服务的天猫商城网络平台上登记的会员商家昵称。原告戴广俊于2016年1月5日至1月15日期间在“vapes旗舰店”分6次下单购买Davapes、VOODOOVAPE、STARFCUKS和VCOSE等品牌各系列、每瓶容量均为30ML的电子烟油产品共计206瓶,货款金额合计16118元。其中VCOSE品牌系列产品系国内企业深圳市爱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生产,共计21瓶,金额为1428元;其余Davapes、VOODOOVAPE和STARFCUKS等品牌各系列产品系从马来西亚进口,共计185瓶。涉案全部品牌的产品外包装上均为外文标识,没有张贴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或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中文标签。

审理中,被告上海芃轶公司称因其工作人员一时疏忽忘记在涉案产品上张贴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的中文标签,但其涉案产品均来源于正规进货渠道;涉案进口产品不是食品,入境时不属于法定检验检疫范围,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也没有对该部分产品进行检验检疫,但是该部分产品已经海关部门通关放行。

另查明,原告在购买涉案产品时,被告上海芃轶公司在其经营的“vapes旗舰店”网页上宣传:标题为“正品vapes系列30ML电子烟油VCOSE进口香料烟液芒果沙冰888小绿人”、“原装瓶无塑膜,本店保证正品,绝无勾兑,绝对正品!再此本店严正声明假一罚十”、“维卡氏VCOSE由lJOY美国分部联合美国烟油公司推出的高端烟液”。

本院认为,原告戴广俊在被告上海芃轶公司网络平台上经营的“vapes旗舰店”购买涉诉电子烟油产品,两者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本案中,被告上海芃轶公司销售给原告戴广俊的涉案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外包装上张贴的均为外文标识,产品存在标签瑕疵,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不合格产品,现原告要求被告上海芃轶公司退还产品货款1611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被告上海芃轶公司销售的VCOSE品牌系列产品系国内企业生产,但其外包装上却张贴了外文标识而未张贴中文标识,属于“三无”产品,被告上海芃轶公司对该产品的进货未能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并以进口香料烟液对外进行销售,其行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构成欺诈。被告上海芃轶公司在其宣传网页上承诺“绝对正品”、“假一罚十”,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被告上海芃轶公司应向原告支付VCOSE品牌系列产品货款1428元的十倍赔偿金即14280元。关于其他进口产品,原告认为该部分产品是供人食用的食品,进口时应取得相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检疫,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上海芃轶公司提供烟油经销授权委托书、证明书、航空货运提单、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采购订单记录、订单截图、货款支付凭证、DHL入境费用发票等证据证明该部分进口产品来源于正规进货渠道并已向海关部门报关后通关,本院予以采信;尽管被告上海芃轶公司销售存在标签瑕疵的不合格进口产品,但是原告并无充分证据证明上海芃轶公司存在故意告知其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其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进口产品属于假货范畴,故其要求上海芃轶公司对该部分进口产品支付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浙江天猫公司支付十倍赔偿金的意见,本院认为浙江天猫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方,对上海芃轶公司进行了实名登记,并提供了上海芃轶公司的登记信息和联系方式,上海芃轶公司在买卖双方的本次交易中并不存在过错,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请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上海芃轶公司退还货款及支付VCOSE品牌系列产品货款的十倍赔偿金1428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芃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电子烟油货款16118元,同时支付赔偿金14280元,以上合计30398元。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戴广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46元,由原告戴广俊负担3187元,被告上海芃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659元。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

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尤慧

审判员耿杰圣

人民陪审员郁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