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伟,男,198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告:熊小荣,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委托代理人:王淳,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勇,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诉被告熊小荣、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伟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伟承担。

审判员杨慧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袁红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