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崇向,男,198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恒之盛食品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河街道开放大道南路55号4楼12号。
经营者:柏义群,男,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资阳中洲腾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宝台镇大洪村四组98号。
法定代表人:方雪珍。
再审申请人黄崇向因与被申请人盐城市城南新区恒之盛食品经营部、资阳中洲腾达食品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终5300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具有相应依据。黄崇向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与本案讼争事实缺乏关联性,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所认定事实的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黄崇向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黄崇向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毛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