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超。

被告:上海清眸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金龙新街528弄万安街弄1118号-924。法定代表人:魏文,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青玲,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超诉被告上海清眸光学眼镜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按照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超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良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方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