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林辉,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告: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804XU,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路1002赛格广场56楼5606A。法定代表人:印海林。        

原告韩林辉诉被告深圳市尚酷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韩林辉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志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张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