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12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吴训刚,男,197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犍为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双阳区丁彬梅花鹿养殖场,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鹿乡村六社(田家门坊屯)。
经营者:王彦,男,197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
再审申请人吴训刚因与被申请人双阳区丁彬梅花鹿养殖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10民终3091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吴训刚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训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李良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郑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