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睿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551536100A。法定代表人:郑晓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艳敏,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苗红国,住湖北省洪湖市。

上诉人上海睿雅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苗红国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2民初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睿雅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冬梅

审判员张纯金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陶智斌

介晨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