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创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创新科技园13栋6楼310、611。法定代表人:曾勇光。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创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
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创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创新科技园13栋6楼310、611。法定代表人:曾勇光。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创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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