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伟。

被告:深圳创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上沙创新科技园13栋6楼310、611。法定代表人:曾勇光。

原告周伟与被告深圳创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伟负担。

代理审判员章文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吴仕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