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一原告:郑晓雨,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告:吴晓涵,女,1993年6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原告郑晓雨与被告吴晓涵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        

2017年8月28日,郑晓雨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规定,裁定如下: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代理审判员李福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邱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