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协外认14号
申请人:曾显庆,男,1964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申请人:张宇,女,住加拿大。
申请人曾显庆申请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作出的FS-19-10474号判决书效力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曾显庆申请称,申请人于1992年11月1日与张宇登记结婚,后夫妻感情破裂并于2017至2019年分居二年。2019年10月3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判决准予离婚,请求本院确认该判决效力。
经审查认定:2019年10月31日,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作出判决书,判决原告曾显庆与被告张宇离婚。该判决书也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根据曾显庆提供的证据,申请承认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不予承认的情形,曾显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级法院FS-19-10474号判决书中关于准予曾显庆与张宇离婚部分的法律效力。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曾显庆负担。
审 判 长 林晓楠
审 判 员 范嘉才
审 判 员 彭 聪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加磊
书 记 员 张璐晶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经审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承认:
(一)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二)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三)判决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四)该当事人之间的离婚案件,我国法院正在审理或已作出判决,或者第三国法院对该当事人之间作出的离婚案件判决已为我国法院所承认;
(五)判决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