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登峰。

被告:刘俊森。

原告梅登峰与被告刘俊森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梅登峰于2016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登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登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原告梅登峰负担。

审判长王长圣

审判员王平

审判员陈广平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吴枚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