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淮北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被告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淮北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屈红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