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俊,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告:广州点龙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陈毅鸿,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俊与被告广州点龙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十一)项、第三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方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方俊负担。

审判长孔艳

人民陪审员李孝年

人民陪审员袁群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胡安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