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勤,女,汉族,河南省淮滨县人,无职业。

被告广东耀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勤诉被告广东耀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勤撤回起诉。

审判员唐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