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昌荣。

被告:王丹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昌荣诉被告王丹丹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昌荣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方昌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昌荣负担,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本院。

代理审判员景赞宇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宋浏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