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宗熊,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告: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贤经济开发区生物科技园区高丰路666号。法定代表人:林澄清,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于宗熊诉被告上海塞翁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宗熊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宗熊撤诉。        

审判员李新利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