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雪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被告: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万锁。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雪玲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陕西老蜂农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叶雪玲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雪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叶雪玲负担。

审判员周小林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汤杨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