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江卫。

被告: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海腾。委托代理人:谢春发。

本院在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纽海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厦门添源贸易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4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雪飞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傅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