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婷、富成立。

被告: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常。委托代理人:文才。委托代理人:谢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审判员施丹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谢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