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琦。委托代理人:易万。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代理人:沈婷、富成立。
被告: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常。委托代理人:文才。委托代理人:谢静。
本院受理原告张琦诉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张琦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琦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珠海市万邦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6元,减半收取298元,由原告张琦负担。
审判员施丹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谢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