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民辖监2号
原告:袁华祥,男,汉族,1948年9月18日生,住贵阳市。
被告:深圳市普金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第一工业区26号B栋402号。
法定代表人:尹显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袁华祥与被告深圳市普金灯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明区法院)于2019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袁华祥诉称:2019年2月12日,原告因日常生活需要,在被告经营的淘宝店铺科澜灯饰购买了被告销售的LED吸顶灯和吊灯数盏,共计花费8073.9元,订单号:,被告使用韵达快运发货,快递单号:,收货后原告发现涉案产品包装以及标签均无厂址厂名,是“三无产品”,通电试用发现有接触不良的情况,随后联系当地工商局检查商铺发现涉案产品未经国家CCC认证,属于不合格产品,严重侵害原告合法利益。现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购物费用92.44元,并依法3倍赔偿24221.7元;2、判决被告赔偿退货运费216元。
南明区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所产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原、被告双方在淘宝网络购物平台上注册信息时,《淘宝平台服务协议》载明“欢迎您与各淘宝平台经营者(详见定义条款)共同签署本协议并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您在申请注册流程中点击同意本协议之前,应当认真阅读本协议,请您务必审慎阅读、充分理解各条款内容,特别是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免除或者限制责任的条款将以粗体下划线标识、您应重点阅读”,“阅读本协议的过程中,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或其中任何条款约定,您应立即停止注册程序”,“您因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所产生及淘宝平台服务有关的争议,由淘宝与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乙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被告双方自愿注册成为淘宝平台用户,即表明其了解并同意《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管辖的约定,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且该协议对有关管辖的约定均采取了粗体下划线方式进行特别标注,尽到了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注册人注意的义务,故《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关于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合法有效。被告深圳市普金灯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下村社区第一工业区26号B栋402号,本案应由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安区法院)管辖。据此,作出(2019)黔0102民初6410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宝安区法院处理。
宝安区法院接到移送材料后,认为移送不当,逐级报请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该院来函与本院协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淘宝平台服务协议》是原告在淘宝平台注册时签订的,被告不是该协议的相对方,故该协议的管辖约定条款对被告不产生约束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并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应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合同,收货地为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故南明区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其将案件移送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民初641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曹晓莉
审判员  李丽娜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