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爽。
被告昆山中富达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路105号。法定代表人戴余祥。
原告张爽与被告昆山中富达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爽承担。
审判员杨建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