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27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金从,女,1984年6月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凤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吴金从因与被申请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39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金从申请再审称,其提供给快递公司的账号只有w43×××@163.com,但天猫公司自动将款项转至一个被冻结的账号461×××@qq.com里,造成吴金从并未得到真正意义上的快递公司的退款。在沟通过程中,天天快递无法联系,天猫公司与菜鸟果果互相推诿,此过程中,天猫公司不断发短信催还款,致吴金从十分焦急,造成极大精神困扰。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判决天猫公司赔偿吴金从1元钱。
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金从购物后以七天无理由退换货为由要求退货,天猫公司以“极速退款”方式向其先行退款。在天天快递未能将货物送回商家的情况下,天猫公司向吴金从发送短信要求还款,符合一般程序要求,表述亦未见异常。在购物过程中,发生一些意外,需进行一些沟通有时难免,各方应持宽容态度对待。综合全案事实,一、二审判决认为天猫公司的处理程序及处理方式并无不当,未支持吴金从关于请求天猫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吴金从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金从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修凯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杨 靖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彭欣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