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胜。
被告:汕头市美仪服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金光南路大友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运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胜与被告汕头市美仪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胜于2016年5月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汕头市美仪服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毛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毛胜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童小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徐桑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