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24协外认68号
申请人:李某1,女,1985年2月12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朝鲜族,现住大韩民国京畿道始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系李某1父亲),男,1960年2月5日出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朝鲜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和龙市。
被申请人:李某3,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住大韩民国忠清南道瑞山市。
申请人李某1申请承认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2018第1230号确认书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李某1申请称,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3离婚一案,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作出2018第1230号确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故申请承认上述裁判文书。
经审查认定: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对李某1与李某3离婚纠纷一案,于2018年4月5日作出2018第1230号确认书,该确认书确认申请人李某1与被申请人李某3离婚。上述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对上述案件的2018第1230号确认书,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裁判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承认大韩民国仁川家庭法院2018第1230号确认书。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李某1负担。
审 判 长 秦承兰
审 判 员 朴美兰
审 判 员 叶明晶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姜 健
书 记 员 金 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