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金龙。

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茹辉。

被告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贾孝荣。

委托代理人田国平,甘肃致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金龙诉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金龙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金龙对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金龙撤回对被告兰州易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甘肃青黛中草药美容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元,减半收取25.5元,由原告江金龙负担。

审判长王雅茹

代理审判员黄星会

人民陪审员杨尚荣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莫玉连